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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需材料

 

1.报名表/活动方向及时间/;

2.中央机构董事会决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;

3.中央组织章程复印件(每页加盖组织印章);

4. 中央组织理事机构成员简介/成员的姓名、地址、联系电话、电子邮件地址, 民事登记号码 /;

5.按照国家法律注册的证书的核证副本(经国家公证), 或国家主管部门的推荐信;

6. 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融资来源文件/机构客户银行的证明文件/;

7.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行动计划、实施期限和预算;

8. 分公司或代表处负责人申请表复印件1份,并附照片;

9. 中央机关发给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;

10. 分公司或代表处负责人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;

11. 有关国家警察的证明,确认分支机构或代表处负责人没有被定罪;

12. 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章程;

13. 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地址证明;

14. 员工人数。